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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4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杨为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为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4刑初49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为新,男,1988年12月1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江苏金戈炜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射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9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经射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射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射检诉刑诉[2017]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为新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青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吉志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为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3日晚,被告人杨为新在江苏金戈炜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宿舍楼218室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吴某欧米茄牌手表1只。经射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窃手表价值人民币296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为新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主动退还所窃手表。为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指认笔录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杨为新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为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为新与被害人吴某系江苏金戈炜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事。2017年6月23日晚,杨为新在江苏金戈炜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宿舍楼218室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吴某欧米茄牌手表1只。经射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窃手表价值人民币29600元。事发当日被害人吴某即报警,民警至现场处警,本案案发。次日,被告人杨为新委托他人以匿名的方式将手表归还吴某。同月26日,射阳县公安局决定对吴某手表被窃案立案侦查,并于同月29日以电话通知杨为新接受调查,杨为新至公安机关后主动交代其实施盗窃犯罪的事实。上述事实得到下列证据证实:1.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射阳县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强制措施凭证、手表购买凭证及证明书、射阳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陈述;3.证人曹某证言;4.被告人杨为新的供述;5.指认笔录等证据。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均具有证明效力,足可证实本案所涉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为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为新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为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为新主动退还所窃赃物,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严申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为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孙青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祁汝科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