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2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欧永锋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永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2民初895号原告:欧永锋,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昱,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敏儿,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五号区。原告欧永锋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在交纳案件受理费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永锋撤诉。审 判 长 徐元平审 判 员 尹忠烈审 判 员 吴贵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 蓉书 记 员 刘东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