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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48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陈东平于王仕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东平,王仕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480-3号申请执行人陈东平,男,195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被执行人王仕友,男,195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王仕友未按本院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仕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XXXXXXXXXXXXXX账户的存款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祖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钦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