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执字第48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陈东平于王仕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东平,王仕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480-3号申请执行人陈东平,男,195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被执行人王仕友,男,195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王仕友未按本院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仕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XXXXXXXXXXXXXX账户的存款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祖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钦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