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执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贾兴远与孙玺君、于艳春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兴远,孙玺君,于艳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3225号之一(2017)吉0202执保225号申请人贾兴远,男,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申请人孙玺君,男,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申请人于艳春,女,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贾兴远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孙玺君所有的价值44.38万元的财产。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9月29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追加于艳春为被告,并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孙玺君、于艳春所有的价值44.38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贾兴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查封被申请人孙玺君、于艳春所有的价值44.38万元的财产。审 判 长 马学彦审 判 员 邓恒岩审 判 员 历建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丁俊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