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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执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贾兴远与孙玺君、于艳春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兴远,孙玺君,于艳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3225号之一(2017)吉0202执保225号申请人贾兴远,男,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申请人孙玺君,男,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申请人于艳春,女,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贾兴远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孙玺君所有的价值44.38万元的财产。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9月29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追加于艳春为被告,并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孙玺君、于艳春所有的价值44.38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贾兴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查封被申请人孙玺君、于艳春所有的价值44.38万元的财产。审 判 长  马学彦审 判 员  邓恒岩审 判 员  历建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丁俊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