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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新杰与刘洪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杰,刘洪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恢59号被执行人刘新杰,住四平市。被执行人刘洪杰,住四平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新杰与被执行人刘洪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03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如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东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