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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恢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永叶与重庆盛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借款纠纷(划拨)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叶,重庆盛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恢287号申请执行人赵永叶,女,汉族,1972年1月14日出生,安康市人,住本市汉滨区石梯乡。被执行人重庆盛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负责人周晓冬。委托代理人陈久万,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902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盛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重庆盛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重庆盛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乐发波审判员  晏 斌审判员  来颖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增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