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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行审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固美包装有限公司征收垃圾处置费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固美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20行审13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金剑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70093447908。法定代表人郭逢义,局长。委托代理人曾俊霖,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重庆固美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广普镇金龙村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935280074。法定代表人李勇祥,经理。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璧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7〕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非法占用璧山区广普镇金龙村5组集体土地659平方米修建包装厂烘房。2017年4月22日,申请执行人作出璧国土房管[处罚告知]〔2017〕第3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次日送达被执行人。2017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作出璧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7〕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次月3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既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2017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作出了璧国土房管[处罚催告]〔2017〕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并于同月22日送达被执行人,通知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完全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其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璧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7〕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一项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吴存友代理审判员  胡宗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春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