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8执9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自全、贺伟军、任彩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自全,贺军伟,任彩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8执99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任自全,男,汉族。被执行人贺军伟,男,汉族。被执行人任彩琴,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自全、贺伟军、任彩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8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经判决确定三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款15万元及利息(2015年9月22日至2015年11月3日的利息以10.14‰计算;逾期利息以约定利率10.14‰为基准上浮50%计算,从2015年1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申请执行费2150元。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在被执行人任自全名下与李园园共有的位于榆林市东沙金沙路东金沙馨富源小区9幢2单元2层203号(产权证号0103659)房产一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任自全名下与李园园共有的位于榆林市东沙金沙路东金沙馨富源小区9幢2单元2层203号(产权证号0103659)房产一套。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审判员 马金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小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