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8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朱小平与杜继凯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平,杜继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8159号原告:朱小平,女,1983年3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华章,重庆市北碚区法律援助中心。被告:杜继凯,男,1974年10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平诉被告杜继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小平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小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朱小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贾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左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