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8行审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鄱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占微微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鄱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占微微,王书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1128行审40号申请执行人鄱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鄱阳镇人民北路。法定代表人赵树高,鄱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邦庆,男,鄱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干部。委托代理人王崇长,男,鄱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干部。被执行人占微微,男,198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王书珍,女,198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申请执行人鄱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鄱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占微微、王书珍因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的鄱卫计征决(2016)第1011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鄱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鄱卫计征决(2016)第1011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占微微、王书珍于2007年4月6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1月14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占某某。于2011年11月20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占某某1。于2016年11月22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占某某2。鄱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经调查核实于2017年1月19日向占微微、王书珍夫妇下达了鄱卫计征决(2016)第1011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占微微、王书珍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30000元。占微微、王书珍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征收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鄱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被执行人占微微、王书珍作出的鄱卫计征决(2016)第1011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鄱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鄱卫计征决(2016)第1011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世福审判员 占国华审判员 章黎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 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