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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执465号

程建兴、黄山市恒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4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建兴,黄山市恒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465号

申请执行人:程建兴,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执行人:黄山市恒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

法定代表人:张陈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程建兴与黄山市恒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山市恒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韧

审判员 姚    生

审判员 叶  剑  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文冲(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