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45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4580王俊与顾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顾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4580号原告:王俊,男,1984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被告:顾婧,女,1984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原告王俊与被告顾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王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用,且在本院依法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王俊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毛瀚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许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