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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8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建华与唐小荣、唐益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华,唐小荣,唐益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8205号原告:林建华,男,196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圣鑫,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小荣,女,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唐益锋,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现住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建华与被告唐小荣、唐益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林建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11800元,由林建华负担。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