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8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建华与唐小荣、唐益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华,唐小荣,唐益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8205号原告:林建华,男,196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圣鑫,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小荣,女,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唐益锋,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现住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建华与被告唐小荣、唐益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林建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11800元,由林建华负担。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