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特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尚传玲、李斗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尚传玲,李斗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1512号申请人尚传玲,女,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委托代理人王洋洋,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亚莉,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李斗军,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郭少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芮俐,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尚传玲诉申请人李斗军、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尚传玲诉申请人李斗军、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1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支付申请人尚传玲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1992.8元,于2017年10月25日前付清。二、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支付申请人李斗军前期已垫付医疗费3000元,于2017年10月25日前付清。三、本协议签订后,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