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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04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31

案件名称

梅学娟与沈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学娟,沈伟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0448号原告:梅学娟,女,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被告:沈伟峰,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学娟诉被告沈伟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梅学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梅学娟负担。审 判 长  童华辉人民陪审员  郑雪松人民陪审员  吕杏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