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04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31
案件名称
梅学娟与沈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学娟,沈伟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0448号原告:梅学娟,女,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被告:沈伟峰,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学娟诉被告沈伟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梅学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梅学娟负担。审 判 长 童华辉人民陪审员 郑雪松人民陪审员 吕杏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