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27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亚楠与靳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亚楠,靳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8民初2735号原告:赵亚楠,女,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立,遂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靳立新,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原告赵亚楠与被告靳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亚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靳立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亚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6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期间被告因跑运输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36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特此具状起诉。被告靳立新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赵亚楠与靳立新系恋爱关系,在双方相处期间,2015年春天,靳立新以跑运输资金不足为由向赵亚楠借款36000元。双方分手时于2016年7月10日靳立新向赵亚楠出具了一份《借条》。该《借条》载明了靳立新向赵亚楠借款36000元的情况。后赵亚楠经催要,靳立新未予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赵亚楠提供一份《借条》,以及证人赵某证言为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据本案原告提供的《借条》,系书证原件,《借条》内容完整、明确,显示双方借款关系的详细内容,且有证人予以印证;另一方面,被告在本院传唤后,未到庭应诉及提出抗辩意见,故本院对被告向原告借款以及被告下欠原告借款36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未及时向原告清偿借款系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被告应承担本案纠纷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6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靳立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亚楠借款3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被告靳立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 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康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