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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57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15758覃国运与徐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国运,徐高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5758号原告:覃国运,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居民,住广东省阳春市。被告:徐高伟,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覃国运与被告徐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覃国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覃国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计87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胜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浴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