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执恢3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天津凯特车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敏智、曹艳丽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13执恢37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富裕广场4-4-803。法定代表人;卢志华,主任。被执行人:天津凯特车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董恩普,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敏智,男,蒙古族,1955年7月4日出生,住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金凤里*号楼1门501。被执行人;曹艳丽,女,汉族,1959年6月12日出生,住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金凤里*号楼1门501。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天津凯特车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敏智、曹艳丽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案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