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22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李桂英与朱广炎、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英,朱广炎,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1民初12248号原告李桂英,女,1965年10月19日出生,住沈阳市苏家屯区。委托代理人张世娥,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广炎,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罗山县。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56号6层南栋0101。负责人谢红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刚,男,该单位员工。原告李桂英与被告朱广炎、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洪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桂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世娥,被告朱广炎,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桂英诉称:2016年12月5日13时10分,在房山区长阳京良路马场村车站,朱广炎驾驶的小货车(车牌号:×××)与李桂英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桂英受伤。此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认定朱广炎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12211.45元、误工费1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3500元、伤残赔偿金1145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27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2450元、交通费1000元、财产损失1000元,合计185463.4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30万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于事故责任认定认可,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合理合法的损失。被告朱广炎辩称:车辆投保了保险,对于原告方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5日13时10分,在房山区长阳京良路马场村车站,朱广炎驾驶的小货车(车牌号:×××)与骑自行车的李桂英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桂英受伤,两车受损。此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认定朱广炎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桂英伤后,经北京市丰台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15天。2017年4月13日,李桂英经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伤残赔偿指数10%。事故发生,朱广炎为李桂英支付9500元。经查:朱广炎所驾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内。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票据、鉴定书及发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门认定朱广炎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朱广炎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超过交强险部分由商业险按责赔偿,不足部分由责任人承担。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本院予以确认。过高或不合理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合理损失经本院根据本案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核算为医疗费12211.45元(医疗费票据)、误工费12000元(根据三期评定考虑120天,每天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15天,每天50元)、营养费1800元(根据三期评定考虑60天,每天30元)、护理费6750元(根据三期评定考虑60天,住院15天,每天150元;出院45天,每天100元)、伤残赔偿金50396元(含其父李君兴、其母乔素春生活费)、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450元、交通费500元、自行车损失300元,合计92157.45元。上述损失未超出保险公司承保限额,故由保险公司给付。朱广炎为李桂英支付9500元应予扣除,朱广炎给付款应视为替保险公司垫付,此款由保险公司一并返还。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桂英伤后损失八万二千六百五十七元四角五分。二、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朱广炎垫付款九千五百元。三、驳回原告李桂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五元,由原告李桂英负担一千元(已交纳),被告朱广炎负担一千零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洪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隗 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