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804执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方程与被执行人荆门市君林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程,荆门市君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4执保123号申请执行人:方程,男,1974年4月5日出生,住荆门市东宝区。被执行人:荆门市君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铺镇石堰村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5570415983。法定代表人:王军,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左军涛,系荆门市君林置业有限公司员工。申请人方程与被申请人荆门市君林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作出(2017)鄂0804财保123号民事裁定,并将该财产保全案件移送执行,经审查,该移送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荆门市君林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的存款25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杨小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