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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民初23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安徽茂恒医药有限公司与宁国市华峰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茂恒医药有限公司,宁国市华峰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李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2335号原告:安徽茂恒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付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安新,公司员工。被告一:宁国市华峰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东岸路商贸街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李华,总经理。被告二:李华,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原告安徽茂恒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国市华峰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安徽茂恒医药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茂恒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茂恒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莉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