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石应全与徐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应全,徐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3民初1374号原告:石应全,男,现年50岁。被告:徐鑫,男,现年63岁。原告石应全与被告徐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石应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石应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戴国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熊 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