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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3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石应全与徐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应全,徐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3民初1374号原告:石应全,男,现年50岁。被告:徐鑫,男,现年63岁。原告石应全与被告徐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石应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石应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戴国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熊 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