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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朱志鹏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巴南区李家沱都和广场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鹏,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巴南区李家沱都和广场分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1180号原告:朱志鹏,男,199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巴南区李家沱都和广场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林荫村18号。负责人:林树。原告朱志鹏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巴南区李家沱都和广场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志鹏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志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志鹏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郭 静书 记 员  唐幸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