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29执4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万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饶泽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饶泽明,曹梅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9执473-1号申请人万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万年县陈营镇正大西街58号。法定代表人夏雪梅,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饶泽明,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执行人曹梅桂,女,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申请人万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万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1129行审42号行政裁定书,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与被执行人饶泽明、曹梅桂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法定义务即缴纳社会抚养费计币41463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饶泽明、曹梅桂进行“四查”,经查,被执行人饶泽明、曹梅桂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二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打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饶泽明、曹梅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情况,申请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年县人民法院(2017)赣1129行审4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国泰人民陪审员  孙占平人民陪审员  刘増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建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