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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隋殿辉、魏显正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殿辉,魏显正,何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701号申请执行人:隋殿辉,女,汉族。被执行人:魏显正,男,汉族。被执行人:何春玲,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1092民初11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1092执70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汤 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