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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69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方剑如与严术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剑如,严术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6956号原告:方剑如,男,195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严术义,男,195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方剑如与被告严术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方剑如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剑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方剑如负担。审判员  薛卫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顾文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