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7执7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谭风云、袁榜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风云,袁榜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726号申请执行人:谭风云,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被执行人:袁榜洲,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宜昌市西陵区。申请执行人谭风云与被执行人袁榜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527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谭风云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一、偿还借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二、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坐落于宜昌市西陵区马兰路6-1号的房屋(房产证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榜洲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共计307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永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思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