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民终30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国庆、周慧敏与呼和浩特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国庆,周慧敏,呼和浩特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1民终30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国庆,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慧敏,无固定职业,住鄂尔多斯市。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来,内蒙古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呼和浩特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修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娟,内蒙古鑫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新竹,内蒙古鑫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行。法定代表人:巩亚朝,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梓源,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渊,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国庆、周慧敏因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5民初7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国庆、周慧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国庆、周慧敏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陈国庆、周慧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戴玉英审判员苏毅审判员鄂晓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蔡曦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