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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民初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某1、王某1等与河南省华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王某1,河南省华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327民初1863号原告:张某1,男,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原告:王某1,女,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男,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系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常,男,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系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河南省华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梅溪。法定代表人:范恩山,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晓勇,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1、王某1与被告河南省华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6日,二原告与被告签订《“金水小区”B区,局部(7#楼)购房协议书》一份,购买协议中约定的房屋一套,已房款两清。二原告在装修房屋时发现屋顶漏水,另发现北边住室西墙上下倾斜约4公分。经与被告协商,被告仅将漏水问题解决,但未解决墙体倾斜问题。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河南省华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某1、王某1损失4000元;二、双方就此事再无纠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1、王某1负担。本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