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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74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赵微明与叶钱喜、董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微明,叶钱喜,董兵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7486号之一原告:赵微明,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叶钱喜,男,199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董兵兵,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赵微明与被告叶钱喜、董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赵微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微明自动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微明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蒋达奇人民陪审员  潘美娟人民陪审员  朱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江宣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