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70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李明涛与谢华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涛,谢华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2民初7025号原告:李明涛,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筱雯、吴兰英,浙江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华琼,女,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象山县。原告李明涛为与被告谢华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钟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因无法向被告谢华琼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于2017年6月30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1日���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明涛诉请判令:一、被告谢华琼归还原告借款9000元,支付按年利率24%自2017年3月13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截至2017年6月20日的逾期利息为600元);二、被告谢华琼支付原告律师费2000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谢华琼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3月3日,被告谢华琼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收条各一份,约定借款年利率为24%,期限为10天,于2017年3月12日归还,如逾期未还,出借人为追讨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借款到期后,原告自认被告仅返还借款1000元,剩余9000元借款,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返还。现原告因本案诉讼已经支出律师费20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条、律师费发票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谢华琼作为借款人应返还原告借款9000元。关于逾期利息,因借条约定借款利息为年利率24%,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按约定借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律师费2000元有借条约定和律师费发票为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谢华琼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谢华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明涛借款9000元,支付以借款9000元中未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3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限被告谢华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明涛律师费2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延迟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90元,由被告谢华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 炜人民陪审员 ??毛亚军人民陪审员 ??徐祖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蒋盛吉?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