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刑初19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郑绪枝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绪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99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绪枝,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光山县。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齐军栋,北京市中调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2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绪枝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绪枝于2016年10月初,通过小广告介绍从他人处购买套牌出租车手续1套(车牌号为×××,随车有营运证、服务监督卡各1张),其后被告人郑绪枝使用该运营证进行出租车运营。被告人郑绪枝于2017年6月10日2时许驾驶该车在北京市朝阳区东方雅苑附近运营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归案。经鉴定,运营证系伪造。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郑绪枝的犯罪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郑绪枝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郑绪枝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绪枝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绪枝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7年6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崔光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晓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