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5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小艳与刘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艳,刘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5执447号申请执行人:李小艳,女,生于1977年2月14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市旌阳区。被执行人:刘俊,男,生于1977年5月27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四川省梓潼县。本院在执行李小艳申请执行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应执行标的为:①借款200000元及利息;②赔偿损失12000元;;③案件受理费2240元、执行费311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俊予以罚款、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朝钒审判员 刘 潜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