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执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南昌洪城大市场茜威蕾服饰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南昌洪城大市场茜威蕾服饰店,雷秋梅,南昌市西湖区华东商贸城点点服饰行经营部,周五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148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1013号,组织机构代码:66479635-5。被执行人:南昌洪城大市场茜威蕾服饰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C区20栋3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L0110532-5。经营者:周沐钱,男,1970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58号千禧颐和园北景苑2栋4单元1110室,身份证号:360122197009133019。被执行人:雷秋梅,女,197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南昌市西湖区华东商贸城点点服饰行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华东商贸城女装2栋1楼31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L5910173-0。经营者:张时宾,男,1973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赣桥南路23号平房,身份证号:36010219730111483X。被执行人:周五妹,女,1974年3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103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南昌洪城大市场茜威蕾服饰店(经营者周沐钱)、雷秋梅、南昌市西湖区华东商贸城点点服饰行经营部(经营者张时宾)、周五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南昌洪城大市场茜威蕾服饰店(经营者周沐钱)、雷秋梅、南昌市西湖区华东商贸城点点服饰行经营部(经营者张时宾)、周五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昌洪城大市场茜威蕾服饰店(经营者周沐钱)、雷秋梅、南昌市西湖区华东商贸城点点服饰行经营部(经营者张时宾)、周五妹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包志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熊伟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