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2执65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双鸭山市尖山区五马路。被执行人:付某某,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系双鸭山市科员,住双鸭山市益人路。本院在张某某申请执行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人申请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黑0502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