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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7执1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红珍与被执行人赵小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珍,赵小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1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红珍,女,1968年3月3日生,汉族,住垣曲县。被执行人赵小锐,男,1970年3月12日生,汉族,现羁押于垣曲县看守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红珍与被执行人赵小锐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赵小锐现被羁押于垣曲县看守所,查封的车辆查找不到下落,其无可供财产执行,执行人员已穷尽法律措施,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垣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27民初8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红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雪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