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民终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佘双华、姚保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佘双华,姚保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终17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佘双华,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人,住黄冈市黄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保红,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水电工,住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欢,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佘双华因与被上诉人姚保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7)鄂1102民初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佘双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佘双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217元,由上诉人佘双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詹光源审判员 倪志勇审判员 张 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