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执26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宪伟与刘一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宪伟,刘一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2688号申请执行人刘宪伟,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刘一伟,男,199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申请执行人刘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02民初10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0102民初10613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英审判员 刘皓天审判员 李学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奇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