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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执26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宪伟与刘一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宪伟,刘一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2688号申请执行人刘宪伟,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刘一伟,男,199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申请执行人刘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02民初10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0102民初10613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英审判员  刘皓天审判员  李学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奇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