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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49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孙廷照、李亚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廷照,李亚临,赵兰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4981号之一申请人:孙廷照,男,1970年1月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李亚临,男,198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赵兰蕾(系李亚临之妻),女,1983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孙廷照与被申请人李亚临、赵兰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廷照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亚临所有的位于临沂市河东区荣盛塞纳荣府5号楼××室(所有权证号××)房产和被申请人赵兰蕾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临天下小区H9号楼××室(所有权证号××)房产共两套,保全金额8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其与颜世侠共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外滩明珠3号楼××室(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孙廷照与颜世侠共有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山区××明珠××楼××单元××室(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房产一套,限额80万元;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美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