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2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韩凤兰、李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凤兰,李雯,天津市内环建设开发公司,天津开发区津柏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联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2282号申请执行人:韩凤兰,女,1957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执行人:李雯,女,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天津市内环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法定代表:王天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静,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津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晓东。被执行人:天津市联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法定代表人:霍立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建,该公司员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5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国艳审判员 王津虎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