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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有生、李荷花与侯永梅、张乐、张珠海、山西吕梁中阳梗阳煤业有限公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有生,李荷花,侯永梅,张乐,张珠海,山西吕梁中阳梗阳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81民初1466号原告:张有生,男,1949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高平市。原告:李荷花,女,1951年7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高平市。系张有生之妻。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军,男,1975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高平市。系二原告之子。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继东,山西炎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永梅,女,1973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高平市。被告:张乐,女,1995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高平市。系侯永梅之女。被告:张珠海,男,2000年2月8日生,汉族,学生,住高平市。系侯永梅之子。法定代理人:侯永梅,女,1973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高平市。系张珠海之母。被告:山西吕梁中阳梗阳煤业有限公司,住址:山西省吕梁市。法定代表人:米占有,任董事长。原告张有生、李荷花与被告侯永梅、张乐、张珠海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张有生、李荷花于2017年10月11日以双方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有生、李荷花撤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张有生、李荷花负担。审 判 员 申占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郭慧龙书 记 员 张丽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