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322财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游绍应与陈立高;游再香;刘道福;游雪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游绍应,陈立高,游再香,刘道福,游雪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财保148号申请人游绍应,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陈立高,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游再香,女,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刘道福,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游雪归,女,汉族,农民。2017年10月11日,申请人游绍应以在给被申请人陈立高、游再香夫妇修建新房时摔伤,为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立高、游再香、刘道福、游雪归的银行存款200000元及案件诉讼费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游绍应提供了湘K6YD**号海马牌小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游绍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立高、游再香、刘道福、游雪归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康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陶俊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