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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执7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自贡东方热电配套有限公司、陈荣洪、王建英、王岗、夏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川0302执726号之二大唐甘谷发电厂:本院执行的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自贡东方热电配套有限公司、陈荣洪、王建英、王岗、夏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302执72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8条、第50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冻结被执行人自贡东方热电配套有限公司在大唐甘谷发电厂的应收工程款XXXXXX元。冻结期限为三年。附:(2017)川0302执72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联系人:胡仕超联系电话:0813-470****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