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民初44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潘益与周锦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益,周锦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4479号原告:潘益,男,199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告:周锦晓,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原告潘益与被告周锦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潘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潘益负担。审判员 潘文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 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