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75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青岛市市南区宝门公寓业主委员会、青岛宝门房地产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市市南区宝门公寓业主委员会,青岛宝门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75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市市南区宝门公寓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李子健,职务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宝门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崎肇,职务执行董事。上诉人青岛市市南区宝门公寓业主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宝门房地产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2民初1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市市南区宝门公寓业主委员会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青岛市市南区宝门公寓业主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市市南区宝门公寓业主委员会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松审判员 赵 鉴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