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财保1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代佳卉与焦方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代佳卉,焦方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财保192号之一申请人:代佳卉,女,生于1999年1月28日,汉族,住长清区。被申请人:焦方海,男,生于1969年2月1日,汉族,住长清区。2017年09月29日,本院作出(2017)鲁0113财保192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所有的鲁AN59**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现被申请人已交纳保证金,并申请解除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鲁AN59**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张善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