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32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郑人元与武汉万达东湖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人元,武汉万达东湖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3259号之一原告:郑人元,男,199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俊杰,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妹燕,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万达东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横路3号。法定代表人:齐界,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佳奇,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翥,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人元与被告武汉万达东湖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人元于2017���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人元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人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64元,应减半收取3182元,由原告郑人元负担。审 判 长 徐 倩人民审判员 于 艳人民审判员 廖 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冉 珺书 记 员 王文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