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3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张芝进交通肇事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永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云0923刑申1号张芝进:你对永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以你犯交通肇事罪被数罪并罚后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无异议,但认为“在此次犯罪量刑中,不单撤销了前罪的假释裁定,还加上曾经被减去的六年零一个月刑期,量刑过重”,于2017年5月20日向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5日将案件转本院处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你在申诉中称:“1.服刑人员张芝进此次犯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第一节、第十五条规定: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2.服刑人员张芝进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施救,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的,对社会影响不是很大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期内又重新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但并没有说应当撤销其减刑裁定,加之服刑人员张芝进在此次犯罪中不属于故意犯罪。4.服刑人员张芝进已经履行了对受害者家属的民事赔偿,为自己的过失行为给受害者家属作了郑重的赔礼道歉,同时也已取得了受害者家属的谅解。5.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中,对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并未详细加以划分,但是在新出台的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撤销假释与减刑裁定只是针对故意犯罪。所以服刑人员张芝进认为:永德县人民法院在此次新罪量刑中,不应当撤销我上次服刑期间所获得的四次减刑共计减去有期徒刑六年零一个月的减刑裁定。6.服刑人员张芝进的母亲也在此次事故中不幸身亡,服刑人员张芝进也是受害者,现家中还有个79岁高龄的老父亲无人赡养,父亲还患有高血压、脑梗等疾病。请求法院在量刑判决上,能予以适当考虑。基于以上几点,服刑人员张芝进认为,对新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一年、前罪未执行完的四年十个月零十九天执行并罚,合并执行五年刑期并无异议。但在此次犯罪量刑中,不单撤销了前罪的假释裁定,还加上曾经被减去的六年零一个月刑期,服刑人员张芝进认为量刑过重,特向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予受理”。首先,对于你提出“自己的行为是过失犯罪,且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施救、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和已经履行了对受害者家属的民事赔偿,取得了受害者家属的谅解”的申诉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2016)云0923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张芝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近湿滑弯道超车,致车辆失控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认为被告人张芝进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符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情节,予以采纳;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芝进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意见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及情节,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芝进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及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故对其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芝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决的认定,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后确认为有效的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比例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张芝进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聘请书、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永德县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尸体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死亡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死亡快报、扣押清单、发还凭证、赔偿协议及谅解书、证人李国菊的证实、被害人李应翠、罗小四的陈述、被告人张芝进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证明永德县人民法院认定你的行为构成交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在对你进行量刑时,已经对你具有自首和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进行了认定,已对你予以减轻处罚,故以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判决结果,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其次,对于你提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期内又重新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但并没有说应当撤销其减刑裁定,加之自己在此次犯罪中不属于故意犯罪。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中,对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并未详细加以划分,但是在新出台的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撤销假释与减刑裁定只是针对故意犯罪。所以,永德县人民法院在此次新罪量刑中,不应当撤销自己上次服刑期间所获得的四次减刑共计减去有期徒刑六年零一个月的减刑裁定“的申诉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因犯走私毒品罪于2002年2月24日被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5000元人民币。2004年9月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6年9月8日、2008年9月9日、2009年9月9日、2010年9月9日,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次裁定减刑共计六年零一个月。后于2012年10月8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7年8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并于同年10月18日出监。2016年2月25日,你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永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二0一二年一月十八日法(2012)4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中明确规定:“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你的假释考验期限至2017年8月7日届满,2016年2月25日,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你又犯新罪,所以应当撤销假释,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同时,你在服刑期间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次裁定减刑六年零一个月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故永德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撤销假释后,作出“将走私毒品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十年零十个月十九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和本次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的判决结果,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量刑适当。最后,对于你提出“自己也是受害者,母亲也在此次事故中不幸身亡,现家中还有个79岁高龄的老父亲无人赡养,父亲还患有高血压、脑梗等疾病。请求法院在量刑判决上,能予以适当考虑”的申诉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你的实际家庭困难真实存在,令人同情,但这些情形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同时也不能成为你减轻或免除罪责的理由。现永德县人民法院根据你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你具有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对你作出了罪刑相一致的刑事判决。希望你洗心革面,努力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赡养老人。综上,本院认为,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2016)云0923刑初36号刑事判决程序合法、定性准确、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你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申请再审的申诉不能成立,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五)认定罪名错误的;(六)量刑明显不当的;(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近期,我院接到一些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罪犯因漏罪或者又犯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请示。为统一法律适用,经研究,作出如下意见: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在此后对因犯漏罪数罪并罚的罪犯依法减刑,决定减刑的频次、幅度时,应当对其原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酌予考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