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30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遂宁市船山区丰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利琼、林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市船山区丰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利琼,林波,谢辉,刘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3085号原告:遂宁市船山区丰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河东新区五彩缤纷路720、722、7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MA6265B309。法定代表人:吕荣贤,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洪文,四川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承志,四川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利琼,女,1970年4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林波,男,1986年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谢辉,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刘艳,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原告遂宁市船山区丰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利琼、林波、谢辉、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受理。原告遂宁市船山区丰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遂宁市船山区丰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遂宁市船山区丰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嫚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