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民终7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谢川、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川,王成,谢公德,莫定文,曾光明,周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终7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川,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麒麟,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成,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麒麟,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公德,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麒麟,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定文,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仁智,内江市隆昌县金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锦批,内江市隆昌县金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曾光明,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原审被告:周益,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上诉人谢川、王成、谢公德因与被上诉人莫定文、原审被告曾光明、周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8民初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4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谢川、王成、谢公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麒麟,被上诉人莫定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仁智、罗锦批,原审被告曾光明、周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8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谢川、王成、谢公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余发会审判员 夏 飞审判员 何中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赖思源 来自